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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凤章 《“土地开发权国有”之辩误》
创建时间:
2018/09/10
侯文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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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作者】李凤章
【期刊】东方法学,2018(05):80-90.
【摘要】土地开发权国有带来严重弊端,土地开发权不应国家垄断。对土地的限制,无法证明开发权的国有化;很多限制,只不过是私法上妨碍禁止的体现,是财产权内在的义务。当土地被禁止开发建设时,其开发权的承认和保护主要体现为国家的补偿。英国1947年的开发捐制度,早已被历史所否定。现有的规划义务制度,虽然涉及费用的缴纳,但该费用只不过是社区基础设施费,并非开发权的对价。开发权国有化的所谓英国经验并不存在,而且,其保护农民利益和涨价归公的理由也不成立,其更是罔顾了国家对开发权去除国家垄断,赋权以土地权利人的实践努力。
【基金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《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改革研究》(项目批准号:15BFX106)的阶段性研究成果;
【关键词】土地开发权 开发权国有 英国城乡规划法 土地用途管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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